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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4/26

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贡献。但是,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认识需要转变。《指导意见》旨在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和规范管理,做好环保社会组织工作,进一步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使其成为环保工作的同盟军和生力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四项主要任务,一是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二是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三是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四是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明确了环保部门、民政部门的职责,并指出要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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