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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 落实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 2015/03/04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江苏依法向大气污染“宣战”进入新阶段。梳理《条例》总共99条法条,不“避重就轻”可谓江苏条例最大特色。
  前不久,某地因向烟熏腊肉开刀被嘲是“治霾神策”;一些地方因禁放鞭炮又被指是“丢了西瓜捡芝麻”……质疑者背后的潜台词,是政府包庇了真正的排污大户——能够为政府带来财税的排污企业。
  在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看来,“江苏《条例》历经四审,其间几上几下,反复征求各界意见,因此内容比较全面,可以说把我省依法防治大气污染的各种经验、措施全面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化。”“全面”,意味着轻重兼顾、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防治。
  先看“轻”的方面,针对那些虽然对大气污染贡献率不高,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秸秆、烟花爆竹等问题,《条例》均做了明确规范:机动车限牌,需要提前30天公告;严重雾霾天,停止学校户外体育活动;公园露天烧烤,最高将罚2000元;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
  以机动车限牌为例,这是个关注度极高的话题,立法者对此没有回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张新民解释说,机动车排气是造成我省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标准,一个是机动车的数量。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把机动车保有量的控制作为重要制度,但同时要求在实施限牌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他解释说,“这主要是立法为民的宗旨决定的。考虑到有关措施会影响到机动车使用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也注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另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只是诸多措施之中的一种,《条例》还从“路-油-车”多角度入手,“固化”多种措施来共同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
  再看“重”的方面。梳理《条例》,记者发现其对调整能源结构、控制工业排放可以说是“不惜笔墨”。
  比如,《条例》将“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单列一节,其中规定6条“铁规”:控制燃煤总量,逐步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应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等。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又单列为一节,“军规”9条,其中包括:省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等。
  “与大多数问题一样,大气环境问题也是发展粗放累积造成的,可谓同根同源。”省环保厅副厅长秦亚东坦言,全省以煤炭消费为主的能源结构、中低端产业占有相当比重的工业结构,在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条例》对企业的处罚也颇为严苛。主要体现在: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可以从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等。
  这些严格法条的出炉并不容易。张新民举了个例子,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发达地区想发展得更快,欠发达地区更想要发展,而这些都要增加燃煤消耗。“面对这种局面,如何把握经济发展与燃煤消耗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当前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经济发展不能通过增加污染来实现,必须下决心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燃煤总量,所以没有采纳这些意见,仍然坚持规定逐步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的目标。”
  不过,这样的博弈,注定《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不会一帆风顺。正如副省长许津荣所言,《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表明江苏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意志。她说,“大气污染成为民生之忧,所以我们把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作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之举。条例出台只是开始,落实和执行这个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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