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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不良企业不予新增贷款
发布时间: 2014/12/3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良好企业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性措施,支持企业更好发展;对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企业的,采取约束性措施,严格管理;对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的,采取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予新增贷款等惩戒性措施。

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省环保厅已成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出炉后,环保部门将通报同级发改、经信、商务、国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将向环保部门反馈评价结果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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