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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违反环保规章等从事经营活动最高可罚15万元
发布时间: 2014/07/30

  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违反环保规章等从事经营活动,最高可罚15万元。

  “草案将违法经营额作为罚款限额的基数,而违法经营额有时难以计算,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修改稿取消了此前的草案中罚款限额与“职工的年均工资”“违法经营额”相挂钩的内容,而是直接明确罚款金额。

  《决定》(草案修改稿)明确,对公民违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5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这些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15万元。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设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不超过10万元。对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设定罚款不超过5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可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设定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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