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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五大制度入法 严管尾气排放
发布时间: 2013/07/28

 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南京开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再次修订,修订草案提交一审。

  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介绍,此次修订草案的主要亮点,在于把现实中开始执行的五大制度全部上升到刚性法律层面。授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划定禁止无环保标志、禁止或者限制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禁止、限制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维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于排气污染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限期进行维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出厂。

  草案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标志使用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环保标志使用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草案提出的“车燃油质量监督及油气回收治理制度”,将“油气”污染引进公众视野。草案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规定标准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库,省商务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初步审查。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省商务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强制报废车方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规定淘汰的具体车型及期限,淘汰前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以及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贴老旧机动车的提前报废,并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车辆营运人淘汰老旧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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